农村自留地可以买卖吗(农村自留地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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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农村自留地不可以买卖。自留地是土地承包到户以前,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计划、生产、统一管理的。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村的自留地可以转让或者岀租出售吗?要满足什么条件?
转让出售的条件:
1.转让方务必有比较稳定的非农业岗位或是有比较稳定的固定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民非常基础的生活保障,唯有村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资源为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才准许其转让。其限定承包方不可以随便转让的意义是确保承包方的基础收入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必须经由发包单位允许。明文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单位允许,而并不像转包、出租和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向发包单位报备就可以。这是由于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促使原承包影响停止,发包单位与受让方要建立新的承包影响。因而发包单位务必核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能否有非农业岗位或比较稳定固定收入;核查受让方能否满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法律主体,能否具备承包经营工作能力,可以直接影响到承包合同的效力。
3.受让方应该是从业农业种植的农民。即一是受让方务必是农民,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务必从业农业种植,不可以从业非农业建设。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可以在农村机构内部人员相互间转让,而不可以向非乡村机构人员转让。乡村机构内部人员指的是具备乡村户口,满足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是因为宅基地原本就归属于乡村集体的建设土地资源,集体拥有所有权,因此在村民相互间互相转让算不上违法
。
宅基地所有权是归属于集体的,唯有使用权由村民本人拥有,村民买卖交易在宅基地上搭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伴随着迁移,这时,宅基地的转让是合理有效的,只是村民转让、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不可以再次另外申报宅基地。
农村的自留地是否可以自由买卖或私下转让?
关于农村的自留地问题,各地情况不一,但可以肯定地说,不管哪个地方,农村的自留地,都属于集体的土地,并且属于农用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转让和买卖,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即不能当成宅基地来建设住房。
自留地的出现,是随着农村的农业合作化而出现的,在土地统一入社的情况下,允许农民留出少量土地用于家庭副业。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规定,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可以划出耕地面积百分之五到七的土地分配给社员家庭作自留地,由社员家庭长期使用。改革开放以后,不少地方将自留地纳入承包地,由集体重新进行了分配承包,自留地消失。也有的地方并没有将自留地纳入承包地,自留地和承包地同时存在,承包地要缴纳税费,自留地不缴纳任何费用。在我们胶东,自留地在联产承包时取消,但仍给各家各户分配一点自留园种植蔬菜。
在农村,确实有些地方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园都还存在,有些农民以为这是自己的土地,可以任意使用,甚至也可以买卖。其实这是错误的。我国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种土地性质,没有一点私有土地。农村的任何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所以,从自留地的性质来看,和农村的承包地是相同的,集体所有,农民使用,在农村缴纳税费的时代,自留地和承包地不同的是,不缴纳任何税费,****。在取消农业税以后,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性质已经没有任何区别,但是,承包地有承包期限,自留地未规定期限,归农村长期使用。目前来说,自留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法律上相对模糊,但在农村,父母去世后,其自留地、自留园一般由其农村户口的子女继续使用,只有整户消亡的情况下才会由村集体收回。
根据法律规定的自留地性质,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但是,在现有农村土地流转的大形势下,既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性质一样,农民对于自留地使用权的出租或者转让,应该和承包地是一样的,自己不想耕种,完全可以流转出去,收取流转费用。只是自留地一般面积很少,不太值得流转罢了。农如果将自留地转给别人使用,遇有土地征用时,在土地补偿的时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由实际使用人获得,与自留地的原主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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